养狗规定
滨州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狂犬病免疫点进行免疫接种,领取犬只免疫证明,犬只免疫证明应当载明犬只的免疫时间、免疫单位等信息,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养犬条件
-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有固定住所:能够保证犬只的正常生活和活动。
- 有合法来源:所养犬只应当是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的健康犬只。
- 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养犬注意事项
- 办理登记: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 定期免疫:养犬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狂犬病免疫点进行免疫接种,领取犬只免疫证明,犬只免疫证明应当载明犬只的免疫时间、免疫单位等信息。
- 遛犬牵绳: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 清理粪便: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卫生纸、铲子等清理工具,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 禁止饲养烈性犬:滨州市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的品种目录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犬只伤人处理: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滨州市养狗可以养土狗,但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养犬人应当定期为犬只接种疫苗,办理养犬登记,遛犬时牵绳,携带清理工具,禁止饲养烈性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才能保障犬只的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